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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3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翊婷即黃美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7,908元,及自民國1 0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0-15

HLDV-113-司促-5435-20241015-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9032號 聲 請 人 黃美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美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本票票號TS795472號及WG0000000號之提示日分別為 112年7月3日及112年6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提示日 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日。)請陳報正確提示日為何? ㈡陳報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查本票票號TS795472號及WG 0000000號之到期日分別為113年7月2日及113年6月27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4-10-11

TCDV-113-司票-9032-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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