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龍井區農會

共找到 12 筆結果(第 11-12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17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龍井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茂連 債 務 人 楊基懷 楊學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壹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2-03

TCDV-113-司促-35117-20241203-1

家繼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36號 原 告 何正雄 被 告 何文賢 何麗香 何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何葉月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 一所示分割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何葉月雲於民國(下同)112年6月14日 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兩造為何葉月雲之全體繼承 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前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惟全體共有人迄今仍無法達成合意,無 法辦理遺產分割,前揭遺產仍為兩造公同共有,爰依民法第 1164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何葉月雲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 產,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⒈直系血親卑親 屬。⒉父母。⒊兄弟姊妹。⒋祖父母;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 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 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 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138條、第1141條前段、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原告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 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國信託銀行支 票、凱基證券支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存款資料 、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覆之證券庫存、龍井區農會函覆 之客戶往來帳戶一覽表、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沙鹿分 行函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至35頁、83至91頁、125 頁、143至144頁),且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爭執,自堪 信為真實。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 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 求裁判分割,即屬有據。  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 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 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 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 ,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 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 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 4絛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規定。經查,原告請求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 分比例分割,經本院審酌附表一所示之遺產為存款、支票、 股份等,性質均係可分,以原物分配為適當,爰按兩造之應 繼分比例,由兩造分配取得,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 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 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因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兩造間本可互換地 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 按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諭知 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嘉麒 附表一:被繼承人何葉月雲所遺之遺產暨分割方法 編號 項目      財產內容 金額或數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龍井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 400,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龍井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 10,042元 同上 3 存款 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 120,541元 同上 4 存款 台中市○○區○○○○○○○○0○號:00000000000000) 15元 同上 5 投資 兆豐證券台中港分公司中信金(帳號:00000000000) 4,000股 同上 6 投資 兆豐證券台中港分公司華票(帳號:00000000000) 1,000股 同上 7 投資 兆豐證券台中港分公司華隆(帳號:00000000000) 480股 同上 8 投資 兆豐證券台中港分公司大亞(帳號:00000000000) 1,140股 同上 9 支票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票號碼:NA0000000) 537元 同上 10 支票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號碼:DE0000000) 490元 同上 11 支票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號碼:DE0000000) 3,990元 同上 12 支票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號碼:DE0000000) 7,190元 同上 13 支票 中國信託銀行(支票號碼:DE0000000) 720元 同上 14 支票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票號碼:NA0000000) 1,370元 同上 附表二:繼承人之應繼分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何正雄 1/4 2 何文賢 1/4 3 何麗香 1/4 4 何淑芬 1/4

2024-11-01

TCDV-113-家繼簡-36-20241101-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