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照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495元,及自民國94年5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4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相對人林照雄於民國94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 2
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
,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
,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
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
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
全部借款238,495元整自民國094年0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094年0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㈢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8,495元整
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
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4-司促-1726-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