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債權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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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28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蔡世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參萬參仟零伍拾 伍元,及其中壹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六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1289-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15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鈺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賴鈺萍住所 設於臺南市東區,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 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155-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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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4號 債 權 人 陳宥溱即陳芊吟 債 務 人 梁守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參萬貳仟玖佰零 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23574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000元 梁守恒 自民國110年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2 新臺幣 25,000元 梁守恒 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3 新臺幣 20,000元 梁守恒 自民國110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4 新臺幣 20,000元 梁守恒 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 005 新臺幣 412,902元 梁守恒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23574-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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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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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54號 債 權 人 樂融蔬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其融 債 務 人 煒翔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鈺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壹仟伍 佰陸拾伍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1754-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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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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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8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 務 人 王廣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貳萬零捌佰貳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四百元、第二期 五百元、第三期六百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6

PCDV-113-司促-31784-2024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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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8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陳邑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仟零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686-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72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債 務 人 王嘉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壹萬參仟參佰肆拾貳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壹拾柒萬壹仟柒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零陸萬參仟柒佰 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 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720-20241106-1

司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457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古鳳淑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 憑證。惟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苗栗縣竹南鎮,有卷附戶役 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

2024-11-06

PCDV-113-司執-174572-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48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 務 人 林妘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參仟零壹拾 肆元,及其中壹拾柒萬壹仟伍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按月計收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648-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083號 債 權 人 張文雄 債 務 人 suyatmin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參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083-2024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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