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77號
原 告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訴訟代理人 羅拯民
被 告 陳韻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原告起訴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8,339元及自民
國104年8月7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而因112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規定,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
181,395元(計算式:48,339+133,056=181,395,利息計算式詳
如附表,小數點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詹禾翊
SLEV-114-士補-77-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