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泰名流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麗美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國賢
盧曉卉
張淑玲
劉國麗
駱瓊霞
黃哲發
林盈妤
曾信慈
鄭建鴻
白家宇
李文瑞
邵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PCDV-113-訴-327-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