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5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科明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
三、四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本件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所示,詹庭禎並非原告
公司法定代理人或經理人,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陳
報詹庭禎為原告法定代理人之依據,或提出以現任法定代理
人名義出具之起訴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
請勿遮隱)。
㈡被告何科明於民國000年0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㈢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市價資料(如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近
期買賣成交價格、實價登錄等)。
㈣陳報原告已取得對被告何科明債權之相關憑證。
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
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
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
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即算至起訴時原告之債權總額,計算
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
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請查報本件
原告主張持有之債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8月6日)止
之債權總額(並請分列本金、利息等各項金額),及主張撤銷
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分別為何,並提
出相關依據及計算式,再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須
扣除已繳之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四、請依上開資料,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分證
字號及正確訴之聲明、附表,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
五、請依上開命補正、陳報之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
狀(補正被告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正確之聲明、附表
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不用檢附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異動謄本、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
CHEV-113-彰補-852-20241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