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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4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黃清揚 一、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玖佰陸拾參元,及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42-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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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伍拾參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即16%)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即16%)利率百分之二十,按 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299-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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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9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債 務 人 宏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參拾玖萬陸仟零玖拾陸元壹角柒 分,及如附件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296-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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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22號 債 權 人 范振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謝昆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英雄聯盟線上遊戲商品總計金額為何?並 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22-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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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唐曉雯 債 務 人 許雲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玖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壹佰伍拾參元,及 其中新臺幣參萬零貳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 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15-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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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71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郭書妤 債 務 人 詹昀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71-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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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3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温仁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39-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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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6號 債 權 人 愛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鈞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歡壬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林鈞淮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並載明任 期。(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 ㈡提出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狀 附掛號郵件信封蓋有「招領逾期」退回字樣,則債權人催 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是否到達債務人尚屬有疑)。 ㈢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 ○區○○街00號5樓之2)。 ㈣陳報利息請求之計算方式究為何?愛家公寓大廈規約規定 之遲延利息為何?(應明確表明)。 ㈤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 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06-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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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祥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捌佰捌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8年5月16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 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 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 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帳款尚 餘新臺幣(以下同)42,889元,及其中本金39,225元未按 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29日止,帳款尚餘42,889元及其 中本金39,225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20-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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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9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甘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參拾捌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9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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