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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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志忠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志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志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02

PTDM-113-聲保-182-20250102-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上峰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上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上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5-01-02

PTDM-113-聲保-189-2025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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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仙寶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仙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仙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2024-12-31

PTDM-113-聲保-183-20241231-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榮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榮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榮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2-31

PTDM-113-聲保-191-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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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啓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啓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啓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2-31

PTDM-113-聲保-187-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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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益弘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益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益弘因強盜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2-31

PTDM-113-聲保-184-202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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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一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一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一村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案件,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 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2-31

PTDM-113-聲保-186-20241231-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順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順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2-31

PTDM-113-聲保-192-20241231-1

聲保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湘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湘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湘鈞因詐欺等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105年度易字第57、6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提起上 訴後,經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0、1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 刑人於民國107年5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矯正署於113年12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8981號函核准 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賢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鴻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2024-12-31

KMHM-113-聲保-7-20241231-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明華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4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明華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 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400號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 案,復因假釋前犯搶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6月,業於法務部於113年12月2 5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 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 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25日法 矯署教決字第113019755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 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 執更助壬字第303號執行指揮書(甲)、112執助壬字第36號 之3、第36號之4執行指揮書、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矯正簡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 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2024-12-30

TCDM-113-聲保-453-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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