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79號
原 告 陳尚霖
被 告 謝依虔
楊祖禹
賴郁駿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
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
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謝依虔、楊祖禹、賴郁駿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1057號),經原告陳尚霖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
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謝依虔部分,固經本院諭知無罪,惟
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刑事附帶
民事起訴狀在卷可憑。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又原告對被告楊賢釗、吳俊義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部分,因未經檢察官起訴參與詐欺原告之犯行,另由本院
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陳盈呈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TPDM-112-附民-979-20241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