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林呈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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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6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友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65元,及其中5,1 65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 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2-16

HLDV-113-司促-6961-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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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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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5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吳薏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740元,及其中11 ,940元自民國(下同)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 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2-16

HLDV-113-司促-6959-2024121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0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詹昊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肆佰壹拾貳 元,及其中壹萬零陸佰壹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 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6

PCDV-113-司促-35703-2024121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5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宣好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62元,及其 中7,962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 24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9,917元,及其中9,117元自11 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901元,及其中2,701元自113 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8,614元,及其中17,614元自11 3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2-16

HLDV-113-司促-6957-2024121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04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吳逸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玖佰肆拾元 ,及其中壹萬壹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 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6

PCDV-113-司促-35704-20241216-1

司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95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吳晨瑜 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760元,及其中7 ,960元自民國(下同)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6計算之延遲利息,暨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日加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 24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4,740元,及其中12,740元自113 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千分之一之懲罰 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 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 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2024-12-13

HLDV-113-司促-6958-20241213-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570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余昕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零陸拾伍元,及其中壹萬參仟貳 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 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新臺幣(下同)柒仟壹佰柒拾元,及其中陸仟參佰柒拾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 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㈢新臺幣(下同)捌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柒仟伍佰玖拾 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3

PCDV-113-司促-35706-20241213-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23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舒佳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962元,及其中新臺幣7,962 元部分,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 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每期以240日為上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12

PTDV-113-司促-12239-20241212-1

司促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林素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懲罰性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以240日為限) 1 12,746元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2 15,196元 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3 15,196元 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12

CTDV-113-司促-14793-20241212-2

司促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0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許展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69元,及其中5,1 69元自民國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與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整,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附件事實欄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朱旆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規定: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 之一部。

2024-12-11

CYDV-113-司促-1000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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