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佩君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再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
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
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
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
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
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
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
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
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1條第1項、第82條第
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依法繳納聲請費1,000元到院
,且本件尚有依本條例第81條、第82條規定,通知聲請人提
出如附件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
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1條、第82條第2項
、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萱恩
附 件:
一、聲請人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並預納郵務送達費7,140元(
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3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
共14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4×51×10
=7,1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提出債權人清冊及債務人清冊。
三、提出詳細表明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
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並提出證明文件。
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1年7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
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
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如存摺內
頁明細等)。
五、提出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證據,陳報自105
年6月起迄今之正職及兼職收入。
六、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
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
七、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1年度
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
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
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
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八、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
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
係人壽保險,應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
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11年7月起至今,有無財產變
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
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
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十、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十一、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提出證據說明
受扶養人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須受扶養之情形,及扶養義
務人姓名暨人數。
十二、提出證據詳細說明更生方案之履行期數、時間、金額。
十三、提出證據詳細說明更生程序進行中陳報之每月必要支出,
於本院認可更生方案後有無變更,如有,其原因為何。
十四、說明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
KLDV-113-消債清-17-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