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嘉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參仟貳佰玖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嘉銘於民國111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2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2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02月24日止累計264,261元正未給付,其中215,242元為本
金;48,526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李嘉銘於民國111年06月23日
向債權人借款149,894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起至民
國118年12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
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172,502元正未給付,其
中140,378元為本金;31,631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李嘉銘於民國
111年06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
6月17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4日止累計918,193
元正未給付,其中747,819元為本金;169,981元為利息;39
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債
務人李嘉銘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8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44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2
4日止累計488,339元正未給付,其中357,851元為本金;130
,095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
示之利息。(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
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0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5242元 李嘉銘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40378元 李嘉銘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47819元 李嘉銘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357851元 李嘉銘 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44%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促-4098-20250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