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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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8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忠 代 理 人 張筱琪 債 務 人 林萩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參仟捌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10

TNDV-114-司促-4283-20250310-1

司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林金緣即林亭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其 對相對人之債權讓與聲請人,茲聲請人已委託聚信法律事務 所代為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實,但是相對人戶籍遷移 不明而無法送達,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之實際住所,且已 向其戶籍地通知亦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 並提出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等影本 及退件信封等為證。 三、經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以114年1月24日南市警歸 偵字第1140045095號函復,相對人戶籍址已變為空地,目前 尚無民眾居住於此。聲請人依相對人戶籍址送達遭郵政機關 以屋已拆除、收件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可認為聲請人已用 相當方法探查,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並無怠於應有注 意之情形,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2025-03-10

TNDV-114-司聲-38-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徐玉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32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766元 徐玉莉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TNDV-114-司促-4232-20250310-1

司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吳金受即吳杉泰之繼承人 吳素卿即吳杉泰之繼承人 吳金益即吳杉泰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吳佳靜即吳杉泰之繼承人 之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盈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七十八年度全字第一 一七七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另按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法院裁定准 許後,該撤銷假扣押裁定所為之裁定,係宣示消滅原假扣押 裁定之效力,性質上屬形成裁定,具形成力,於裁定確定時 發生效力,原假扣押裁定即溯及失其效力(臺灣高等法院10 2年度抗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參照)。而債務人聲請法院限 期命債權人起訴之目的,係債權人如未遵期起訴,債務人得 聲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再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程序,如 債權人已向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債務人即無再向法院 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必要。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瑞盈有限公司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 經本院以78年度全第1177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債權人瑞盈 有限公司提供擔保後,對於債務人吳杉泰之財產為假扣押, 並經本院以78年度執全字第953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債務 人吳杉泰之財產,惟債權人瑞盈有限公司迄未向本院提起本 案訴訟。另債務人吳杉泰於民國95年3月23日死亡,故由聲 請人即債務人吳杉泰之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 ,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瑞盈有限公司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並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78年度執全字第 953號(含78年度全字第1177號)假扣押卷宗審核無訛。惟 查,相對人即債權人瑞盈有限公司已向本院聲請撤銷上開假 扣押裁定,經本院79年度全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撤銷之,並 於79年2月8日確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裁判原本及79年民事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全聲)查閱無誤。是依首開說明,聲請 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無權利保護之必 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2025-03-10

TNDV-113-司聲-713-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2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秋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柒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231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0130元 李秋萍 自民國114年0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2025-03-10

TNDV-114-司促-4231-20250310-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25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鍾德暉 債 務 人 陳林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參佰肆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 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2025-03-07

TNDV-114-司促-3256-20250307-2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6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鄭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參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 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5-03-07

TNDV-114-司促-4169-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1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富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19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4038元 許富強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 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075元 許富強 自民國114年02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 計算之利息

2025-03-07

TNDV-114-司促-4119-20250307-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鄭翔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參仟陸佰伍拾壹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14號附表 利息: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594元 鄭翔羽 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2.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5-03-07

TNDV-114-司促-4114-20250307-1

司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3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范金緣 鄭圳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 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臺南市○區○○路000 號7樓之5),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 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 送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 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 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 式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 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 之抗辯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 權票據者,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 上之爭執者,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 資解決。    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83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新臺幣) 001 111年8月7日 1,500,000元 114年1月30日 002 111年1月17日 500,000元 114年1月30日

2025-03-07

TNDV-114-司票-838-2025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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