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3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鈞暘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彭志龍
相 對 人 彭林玉蟾
紀盈而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
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4計算 113年度司票字第031360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1 109年9月17日 1,000,000元 243,565元 113年10月20日 113年10月21日 2 109年9月17日 1,000,000元 246,177元 113年10月20日 113年10月21日
SLDV-113-司票-31360-202502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