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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馬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9月25日、109年10月1 2日、112年3月8日、112年7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 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 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17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55,775元,及其中 本金146,870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155,775元 及其中本金146,87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86-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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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8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 7年3月3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 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 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 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23,333元,及其中本金119,083元 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 餘123,333元及其中本金119,08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 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8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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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9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許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捌仟壹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書豪 於111年12月0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 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 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 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及0一般案件 ㈡債務人許書豪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8,158元 ,而於113年04月25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 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1,921元,以上共計新臺幣5 0,07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 定條款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8

TCDV-113-司促-29393-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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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匡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匡庭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 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故同 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3年9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55,220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第六項)。( 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適用 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 五。利息計算:3,237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3項)。(三)逾 期費用:1,20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314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 ,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因債權人不明 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鈞院囑託該監 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 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 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ㄧ、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乙份。二、約定條款乙紙。 三、帳務資料。四、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6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5220元 匡庭 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68-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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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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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張文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⑴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違約金,⑵自民國九十 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⑶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47-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靚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壹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靚儀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9月27日止累計503,122元正未給付,其中488,059元為本 金;14,76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8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059元 許靚儀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8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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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6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統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陸拾壹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參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王統民於98年1月間 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 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 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 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二)債務人迄113年6月底尚積欠聲 請人33,861元整未為清償(消費款33,435元整、已到期之利 息426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 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 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3,435元自 113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 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 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61-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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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52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黃桀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㈡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31039元,經債權人 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單、欠費明細表等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52-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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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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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0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文議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及違約 金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陸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伍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及 違約金新臺幣參仟貳佰柒拾伍元。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200-2024100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187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張菱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壹元,及如附件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7

TCDV-113-司促-29187-2024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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