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8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馬立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捌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9年9月25日、109年10月1
2日、112年3月8日、112年7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
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
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
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
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
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
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
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3年9月17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55,775元,及其中
本金146,870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7日止,帳款尚餘155,775元
及其中本金146,87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TCDV-113-司促-29386-20241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