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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告許靚儀,說許靚儀跟他借了54萬,結果沒按時還錢。現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要求許靚儀還剩下的本金503,122元加上利息,還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如果許靚儀不服,得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天內提出異議,不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就可以拿著這支付命令強制執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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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許靚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參仟壹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靚儀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27日止累計503,122元正未給付,其中488,059元為本金;14,76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281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8059元 許靚儀 自民國113年09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