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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6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朱皓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27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3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37,270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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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9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陳米棋即陳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897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22,89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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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4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王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97,604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線上簽署借款契約(證一) ,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王元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 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 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契約書重要契約條款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 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 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 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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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沈夢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983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28日向 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債務 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 欠債權人借款74,9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 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 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 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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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84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盧威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2,126元,及自民國113年7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查債務人盧威勝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 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 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 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 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 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㈣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可資證明。為此,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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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7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周子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肆拾參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2743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036元,共計新臺幣3377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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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胡明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6,471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12

TTDV-113-司促-4263-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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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潘品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7,8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12

TTDV-113-司促-4261-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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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王哲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零壹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 ,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6901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5357元,共計新臺幣6225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 要。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2024-11-12

TTDV-113-司促-4269-20241112-1

朴小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

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朴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王裕程 被 告 王鋕誠即王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在民國113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822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確定被告應給付原告的訴訟費用額為1, 000元,及應於判決確定的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柑杏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被告前向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 )申請小額信用貸款,約定借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萬 元,期間自民國91年12月26日起至92年12月26日止,並約定 期滿30日前,雙方如無書面通知撤銷、解除或終止契約,且 立約人往來正常,得逕以同一內容繼續一年,不另換約,其 後每年屆期時亦同。不料,被告沒有依約定繳納欠款,依照 契約第8條第2項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94年5月31 日為止,被告累積積欠中華商銀本金18,822元,沒有清償。 原告受讓債權,並通知被告,但被告仍未清償。因此,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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