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永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永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永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6年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
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69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KSDM-113-聲保-224-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