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聲請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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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永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永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楊永凱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6年1月確定, 並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 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69號),爰依法聲 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5

KSDM-113-聲保-224-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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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志濱 上列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志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志濱前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 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1月7 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年度簡字第1032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2024-11-25

KSDM-113-聲保-228-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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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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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傑評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傑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傑評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1年4月確定,並於民國111 年1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 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23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1-25

KSDM-113-聲保-223-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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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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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誌鍵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誌鍵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洪誌鍵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8月3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 9年度金訴字第6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5

KSDM-113-聲保-209-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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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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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紀愷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紀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紀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4月確定,並 於民國111年1月12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 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032號),爰依法聲請 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2024-11-25

KSDM-113-聲保-21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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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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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曜瑔 上列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曜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曜瑔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 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6年確定,並於民國105年12 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5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1-25

KSDM-113-聲保-206-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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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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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秀菁 上列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秀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謝秀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4月7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2024-11-22

KSDM-113-聲保-222-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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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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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笠偉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笠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潘笠偉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1 2年10月1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 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29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 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燕枝

2024-11-22

KSDM-113-聲保-213-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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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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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青青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青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葉青青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10月確定,並於民國 108年1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 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緝字第14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2024-11-22

KSDM-113-聲保-219-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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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士益 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士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士益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112年5月4日入 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3年11月2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 ,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 2年度審易字第46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2024-11-22

KSDM-113-聲保-23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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