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3年度抗字第286號
抗 告 人 王千瑜
訴訟代理人 林明侖 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南市北區文元國民小學間聲請迴避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聲再字
第5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27號
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
原審)聲請再審,經原審以113年度聲再字第53號裁定(下
稱原裁定)移送本院。抗告人不服,遂提起本件抗告。
三、按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
原行政法院管轄」,依同法第283條規定,此規定準用於對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查原確定裁定係由本院所作成,抗告人
對之聲請再審,依上開規定,自應由本院管轄。原裁定以抗
告人向原審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裁定移送本
院,並無不合。抗告人以無關管轄之理由提起抗告,核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法官 王 俊 雄
法官 陳 文 燦
法官 林 秀 圓
法官 鍾 啟 煒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 仲 一
TPAA-113-抗-286-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