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94號
原 告 李佳芳
訴訟代理人 黃德聖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彰化縣二水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界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740,898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108元
,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
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次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
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
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第15
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
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
亦有明文。又按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以受僱人於受僱期間
之工資總額,為其所得受之利益。而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給付薪資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雖為不同訴訟標的,惟
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
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
度台抗字第1247號裁定參照)。
二、查原告聲明:㈠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自民國
113年7月10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29,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之日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113年7月
10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提撥勞工退休金1,818元至
原告勞工退休金帳戶。經核前揭原告聲明雖為不同訴訟標的
,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
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
㈠聲明㈠部分:參諸勞工年滿65歲者,雇主得強制其退休,為勞
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是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之訴訟標的價額,若權利存續期間不確定者,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至勞工滿65歲退休時為止。查本件原告為75年次,起
訴時為38歲餘,距強制退休之65歲顯逾5年,依勞動事件法
第11條規定,應以5年計算僱傭關係存在之利益。是以原告
主張每月平均薪資計算,本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74萬元(
計算式:29,000元×12個月×5年=174萬元)。
㈡聲明㈡部分:聲明㈡係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
規定,原告復職之日尚未確定,應推定其存續期間。參考確
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勞工通常於案件確定後即復職;又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150萬元,屬於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
酌以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民事通常程序第一
、二、三審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及1年6個
月,則本件辦案期限為6年,可推知如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則原告於本件訴訟繫屬之日即113年11月15日起6年內可復
職,故原告聲明㈡之存續期間可推定為6年,惟依勞動事件法
第11條規定,應以5年計算。復加計聲明㈡請求之起訴前孳息
898元(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則聲明㈡之訴
訟標的價額應為1,740,898元【計算式:29,000元×12個月×5
年+898元=1,740,898元】。
㈢聲明㈢部分:聲明㈢亦因定期給付涉訟,揆諸上開說明,原告
權利存續期間應推定為5年,則聲明㈢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0
9,080元【計算式:1,818元×12個月×5年=109,080元】。從
而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即以聲明㈡之價額1,7
40,898元定之。
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740,89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
325元,惟原告係提起確認僱傭關係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分
之2,故原告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108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爰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表:聲明㈡起訴前孳息
編號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29,00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11月14日 (106/365) 5% 421.1元 2 29,000元 113年9月1日 113年11月14日 (75/365) 5% 297.95元 3 29,000元 113年10月1日 113年11月14日 (45/365) 5% 178.77元 小計 897.82元
CHDV-113-勞補-94-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