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莊俊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營台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
基簡字第5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業經第一審核定確定為新臺幣(下同)12萬4,577元(詳
民國113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KLDV-113-基簡-55-20241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