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7號
債 務 人 許瓊慧
代 理 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肆仟
壹佰陸拾元,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資料及說明到院,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
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
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
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
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更生之聲請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43
條第6項、第8條、第46條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依債
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43元估
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4,160元【計算式:[(7+1)×43×15]-1
,000元=4,160元】;又債務人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資
料及說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
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瀞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宋姿萱
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前置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二、請聲請人提出聲請人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三、說明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上所載現
居地(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10樓)與聲請人之關係,
如現居地為承租或宿舍,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或其他得以
證明該地為現居地之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譬如水、電、瓦斯、室內
家用電話費用等)。
四、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
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於更生調解時無法與最大債權
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
五、另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債權
人清冊所示,聲請人陳報積欠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為有擔保債權,故請聲請人說明上開債權為有擔保債權之數
額為何?又上開擔保之保單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
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
六、就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表示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有限公司)
,然於該期間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並提出上開營利
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即108年5月)迄
今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
七、聲請人有無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
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即民國111年5月迄今)每月薪資收入
為何?並提供相關證據,如收入切結書、匯款紀錄等。另請
說明除了上開固定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
例如收入切結書、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
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
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
載。(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
入數額)。
九、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身心障礙補助、兒少補
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此外
,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111年5月22日起,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十、請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
○○區○○街0號3樓)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
存款帳戶之餘額,並提出之。若無帳戶,亦請提出查無帳戶
資料之證明。
十一、提出聲請人所有在郵局及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
幣及證券帳戶)自民國111年5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十二、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
111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
動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十三、請聲請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
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相關文件後
,其上如有「有效保險契約」,請向投保之保險公司查詢
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數額,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陳報本院。
十四、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目錄中表示其有○○(○○○)收益成
長基金,其現值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其上亦載
有持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各61股、989股,其每股金額為何?是否以一股新臺幣
(下同)10元計算?併提出相關證明。另其上亦載有米樂
有限公司出資額100萬元,請提出公司存摺封面暨內頁影
本?又其出資額是否為聲請更生前兩年(即111年5月22日
至113年5月21日),應一併說明。
十五、請聲請人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為何?是否選擇依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為陳報(即新北市政府所公告11
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20,280元)?若每月必
要支出大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64條之2第1項所定之金額
,則請提出目前每月每項必要支出金額所對應之全部單據
。
十六、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目前之
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或註銷,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債務人有無車貸?如有,請陳報車貸數額及公司名稱,
並更正債權人清冊。
十七、請聲請人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
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退
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領
取勞保老年給付,請領之日期、方式、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受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
明細(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十八、聲請人於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聲請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
請前2年間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十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所附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載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總計4
61,520元,惟以聲請前2年收入總計82,387元以觀,明顯
入不敷出。債務人應說明如何支應逾收入部分之支出?或
重新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之收入及必
要支出內容。
SLDV-113-消債更-247-202502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