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
字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麗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麗美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等
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月16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廷宜
法 官 翁世容
法 官 林坤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珮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TNHM-114-聲保-90-202501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