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世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零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1年1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借款利率
依年利率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
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
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06,384元及相關之
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6月27日向債
權人借款6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債務人
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
,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
權人借款527,6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8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6384元 王世慧 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3% 002 新臺幣527641元 王世慧 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6384元 王世慧 暨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27641元 王世慧 暨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KLDV-113-司促-5830-20241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