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證券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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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余慧芸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唐千雅

2025-03-14

SLDV-114-除-124-2025031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欽明 代 理 人 蔣佩珊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冠穎律師 許文仁律師 第 三 人 羅璐(申報權利人) 代 理 人 鄭猷耀律師 林裕展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除保留第三人羅璐對附表編號1、3所示支票之 權利外,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除權判決,應宣告證券無效;申報權利人 ,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 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 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 第564條第1項、第54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三、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將該裁定公 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又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9日屆滿,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 核無不合。次查,第三人羅璐前於113年12月19日以其持有 附表編號1、3所示支票向本院申報權利,有其申報權利狀在 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時亦表示附表編號1 、3所示支票依法保留權利等語(見本院卷第49至50頁),爰 依首揭規定,併就附表編號1、3所示支票於除權判決為保留 權利之諭知。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8條、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202,530元 113年9月15日 KM6238643 002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16,300元 113年10月10日 KM6238648 003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16,300元 113年10月30日 KM6238650 004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00,000元 113年11月30日 KM6238661 005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00,000元 113年11月30日 KM6238660 006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蘇欽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山分行 0320705-08702-9 100,000元 113年12月25日 KM6238664 007 有利海鮮肉品有限公司 張耀文 艾凡尼貿易有限公司 蘇欽明 彰化商業銀行七賢分行 81260308588600 79,200元 113年8月31日 QN4665929

2025-03-14

KSDV-113-除-349-202503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林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屆滿(原屆滿日 之114年1月30日為休息日,故遞延至以此日代之),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筱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8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67465-8 1 1000 002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3033-1 1 960 003 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7465-5 1 293

2025-03-14

TPDV-114-除-388-202503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鍾毓南(即廖麗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2-01-0465466 1 1000

2025-03-14

TPDV-114-除-374-20250314-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姜林文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君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03941-1 1000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D-0403942-3 1000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36862-6 548

2025-03-14

PCDV-114-除-16-20250314-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張大經 訴訟代理人 張慶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2025-03-14

TPDV-114-除-219-20250314-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黃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1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 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13年10月17日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 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13年 10月25日依規定聲請後,本院於113年10月29日公告刊登於 本院網站,至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聲請人提出 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上開民事裁定、法院網站 公告全文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 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9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92NX0196892-3 股票 1 529

2025-03-14

CTDV-114-除-31-20250314-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吳俊旻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0號公示催告,並已 於民國113年9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吳綵蓁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 張數 股 數 備 考 1 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933-6 股票 1 440

2025-03-13

KSDV-114-除-51-20250313-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高益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71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0007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正隆股份有限公司 83-NU0566205-6 1 450

2025-03-13

PCDV-114-除-71-20250313-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謝益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 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附表:股票 114年度除字第00005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71994-3 1 207

2025-03-13

SCDV-114-除-54-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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