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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19559號 債 權 人 賴碧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明順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   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強制執行之聲請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   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聲請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項、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28條之3及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關於強制執行法 部分規定,應繳執行費新臺幣800元,經本院於113年8月1   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收受送達次日起5日內補正,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 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2024-10-11

TCDV-113-司執-119559-2024101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0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廖元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肆佰貳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2月9日 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4,87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月19 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1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0,54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95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877元 廖元毫 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點0三 002 新臺幣130544元 廖元毫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點一三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4877元 廖元毫 暨自民國113年7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0544元 廖元毫 暨自民國113年8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2024-10-09

TCDV-113-司促-29501-20241009-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526號 聲 請 人 陳智閔即陳傳勝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傳勝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請提出陳傳勝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本件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 書(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 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提出陳傳勝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 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9

TCDV-113-司催-526-20241009-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祐祥直升飛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森寶環保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萬元,應繳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2024-10-09

TCDV-113-補-2350-202410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49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孫嘉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參拾玖元,及新 臺幣貳萬玖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2年12月19日開始與債權人成 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9月15日止,帳款尚餘33,239元,及其 中本金29,68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9

TCDV-113-司促-29495-202410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53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朱光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為止,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朱光裕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 一),借款期間自112年1月16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 ㈣、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 合法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09

TCDV-113-司促-29536-20241009-1

司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20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銘仁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分期付款 買賣、附條件買賣、租賃、保證、墊款、票據及應收帳款收 買業務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8月18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8月19日簽發,票面金額為 新臺幣1,8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1年11月27日之本票1 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及 利息、違約金共2,011,485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本票1紙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6 308.64 0000000分之3472 2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13 563.63 0000000分之3100 3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53 209.13 全部 4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91 2156.02 0000000分之3473 5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215 20381.03 0000000分之3472 6 臺中 北屯區 大滿 299 701.58 0000000分之347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004層鋼筋混凝土造、停車空間、住宅、樓梯間、機械室、水塔 一層43.95 二層44.07 三層43.90 四層21.65 合計153.57 陽台15.27 花台0.71 屋簷2.12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2 237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05層鋼筋混凝土造、管理員辦公室 一層16.55 合計16.55 22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9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0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7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 3 23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005層鋼筋混凝土造、管理員辦公室 地下層32.41 合計32.41 222分之1 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號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91.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0 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675.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000

2024-10-09

TCDV-113-司拍-420-20241009-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30號 原 告 羅啟帆 被 告 新曄電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政穎 被 告 郭政穎即凱信企業社 被 告 郭政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2666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380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 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51萬2,900元) 1 利息 51萬2,900元 113年7月2日 113年9月4日 (65/365) 6% 5,480.3元 小計 5,480.3元 合計 518,380元

2024-10-09

TCDV-113-補-2330-20241009-1

司養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乙○○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被收養人甲○○之生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收養人甲○○之生父母之出養同意書並經公證。(若生父母 可親自出庭表示意見,則無庸出具)。 四、收養人乙○○及被收養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五、被收養人甲○○健康檢查表。 六、被收養人甲○○財力證明或工作證明書。 七、被收養人甲○○原生家庭及收養家庭之親屬系統表(含父母、 子女及兄弟姊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筱薇

2024-10-09

TCDV-113-司養聲-137-202410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6526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GITA MELINDA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10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4-10-09

TCDV-113-司促-26526-20241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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