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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陳佑軒 相 對 人 李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 No 270802)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陸萬壹仟元,及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9日 簽發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新臺幣61,000元,付款地未記載 ,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記載,經提示 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 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20

HLDV-113-司票-360-20241120-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高美香 相 對 人 江芷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 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之票面金額,及各自 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 至002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到期日均未記載,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345號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到 期 日 (民 國) 利息起算日 (民 國) 票據號碼 備  考 001 111年6月16日 41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6日 TH 0000000 002 113年1月28日 820,000元   未記載 113年9月16日 TH 0000000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18

HLDV-113-司票-345-20241118-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陳錦濱 相 對 人 RIO PRAMBUDI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二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 No 569605)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准為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 年2月2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15,000元,付款 地未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111年5月 2日,詎到期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 定就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18

HLDV-113-司票-349-20241118-1

司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653號 聲 請 人 黃秀英 相 對 人 曾懷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 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8月28日對相對人寄發如 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不明,以致 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暫設於臺中市○區○○街000號臺中○○○○○○○○,但存證信函住址設於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又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退回,且退件信封上蓋有「無人回應」及「遷移新址不明退回」文字之戳印,又相對人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退件信封影本附卷可憑,是相對人是否居住存證信函所載住址,尚有不明,嗣經本院函囑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否仍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經該局函覆相對人未居住於該址,此有該局113年10月31日員警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2024-11-18

TCDV-113-司聲-1653-20241118-1

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張耀宗 袁孝松 前列張耀宗、袁孝松共同 代 理 人 龔錫賓 相 對 人 陳建興 林懿筠 相 對 人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大鈞 關 係 人 于大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亦為同法第86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1 2年5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聲請人 張耀宗債權額4分之3、聲請人袁孝松債權額4分之1),擔保 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10年12月21日訂立金錢消費借貸所發生 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112年5月31日,違約金有約定,依法 登記在案。 三、詎本件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依約上開清償債務,爰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 明書、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本票、借款契約書、土 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經查,本件聲請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所設定之抵 押權,其擔保債權範圍係144,0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然 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關係人于大鈞於 110年12月22日、111年8月31日、112年1月12日、112年3月3 1日所簽立40,000,000元、30,000,000元、50,000,000元、3 6,000,000元之借據及本票作為債權證明文件,與抵押權之 登記內容不同。惟普通抵押權之設定原則上需先有債權存在 ,普通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並無提出債權 證明文件之必要,然聲請人之聲請既已符法律之規定,無不 許之理。又相對人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將附表035所示之 不動產因買賣等原因於113年4月24日移轉予相對人陳建興、 林懿筠,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 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自得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聲請拍賣抵 押物,是聲請人主張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聲請本院准 許拍賣抵押物裁定,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66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吉安鄉 永興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1,557.19 100000分之76449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00000分之74727)、陳建興(200000分之1722)、林懿筠(200000分之1722) 002 花蓮縣 吉安鄉 永興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258.19 10分之9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0分之8)、陳建興(20分之1)、林懿筠(20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66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二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60.39 60.39 陽台 7.4 平方公尺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2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二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2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03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二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4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5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06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07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8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三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09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四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0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四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11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四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2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四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3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4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6 (含停車位編號7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6) 015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16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7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五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18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六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6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19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六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20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六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21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六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8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22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23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3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24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3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25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26 00000-000 永興七街9號七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27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二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1 028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二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29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二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二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1 030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三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31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三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三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1 032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四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33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四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34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四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35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四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四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陳建興(2分之1)、林懿筠(2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36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五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18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37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五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1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38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五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五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15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39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ㄧ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40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6 (含停車位編號19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56) 041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三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49.64 49.64 陽台 6.86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46 042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含停車位編號14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40) 043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六樓之六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六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44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七樓之一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22 60.22 陽台 7.49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045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七樓之二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277.7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含停車位編號17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495) 046 00000-000 永興七街七號七樓之五 永興段0000-0000地號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7層 七層60.39 60.39 陽台 7.40 1分之1 太極地產事業有限公司(1分之1) 共有部分: 永興段00000-000建號,面積:1,429.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722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15

HLDV-113-司拍-66-20241115-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66號 聲 請 人 陳素娟 相 對 人 曾冠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0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 0000000 )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13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20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票面金額新臺幣130,000元, 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經提示後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法定 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14

HLDV-113-司票-366-20241114-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朱美嬌 相 對 人 林歆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2紙,內載 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2所示之票面金額,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 至002所示之本票2紙,付款地均未記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 書,到期日均未記載,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339號 編號 發  票  日(民   國) 票 面 金 額(新 臺 幣) 到  期  日  (民   國) 利 息 起 算 日 (民   國) 票 據 號 碼 備  考 001 113年8月23日 110,000元   未記載   不請求 CH No 638732 002 113年8月23日 110,000元   未記載   不請求 CH No 638734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 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 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 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13

HLDV-113-司票-339-20241113-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金書禾 相 對 人 江國駿 居花蓮縣○○鄉○○路○段000號0○○○○乙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TH NO 4590 77)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50,000元,准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0月8日 簽發之本票1紙,付款地未載,票面金額新臺幣50,000元, 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未載,經提示後未 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 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 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示送達 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13

HLDV-113-司票-350-20241113-1

司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梁海若 相 對 人 歐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 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編號001至004所示之票面金額,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 至004所示之本票4紙,付款地未載,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除附表編號001所示之本票有記載到期日外,其餘均未記載 到期日,詎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聲請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                       本票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356號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 面 金 額 (新 臺 幣) 到 期 日 (民 國)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2年8月26日 250,000元 113年1月1日 CH No 268826 002 112年11月16日 150,000元 未記載 CH No 268830 003 112年11月27日 200,000元 未記載 CH No 268828 004 113年10月7日 21,000元 未記載 CH 0000000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 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12

HLDV-113-司票-356-20241112-1

司拍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楊雅如 相 對 人 吳阿順 關 係 人 曾文隆 劉子樂即劉思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吳阿順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以 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關係人曾文隆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予聲請人,擔 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12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利息(率 )、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 記在案。 三、又關係人曾文隆於106年12月27日簽立借款契約書,並邀同 關係人劉子樂即劉思彤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2,500, 000元,借款期間自106年12月28日至116年12月28日止。詎 料關係人曾文隆於借款後未依約繳納本息,尚負債本金1,07 0,133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 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 款契約書、貸放歸戶查詢表、動用繳款紀錄查詢表、催告函 、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戶籍謄本等為證。又經本院於113年9月13日發函通知相對 人、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 請人主張為可採,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70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    積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1 花蓮縣 壽豐鄉 光榮段 0000-0000 鄉村區 乙種建築用地 310.57 1分之1 吳阿順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7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 計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 所有權 人暨所 有權範 圍 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面 積 面積單位 001 00000-000 光榮二街42號 光榮段0000-0000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 一層50.60 二層50.60 屋頂突出物6.74 107.94 陽台 12.10 平方公尺 1分之1 吳阿順(1分之1)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 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 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 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 住址)。    二、相對人若經本院通知遷移新址不明無法送達,如須公 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

2024-11-12

HLDV-113-司拍-70-2024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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