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號
債 權 人 澎湖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吳良添
債 務 人 洪天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肆拾肆萬零陸佰參拾捌元
,及其中(一)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
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
七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
新臺幣伍拾萬玖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一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元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
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六三九九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八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二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九一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六三九九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零
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原債務人洪天進於民國111年
07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
限5年至116年07月19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
繳納本息,並按本會之基準利率(2.715%)+(1.5%),目前計
為年利率4.215%,利率依本會牌告之基準利率機動調整。未
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
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有借
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13年04月19日起(逾期起算
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
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
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1,266,660
元,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二)原債務人洪天進於民
國111年12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陸拾捌萬元整,約定
清償期限5年至116年12月02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
,按期繳納本息,並按本會之基準利率(2.841%)+(1.5%),
目前計為年利率4.341%,利率依本會牌告之基準利率機動調
整。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繳息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13年04月02日起(逾
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
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
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509,
990元,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三)原債務人洪天進
於民國111年12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捌拾捌萬元
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至116年12月02日止,並以6個月為
一期共10期,按期繳納本息,利率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
1.54﹪計收。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
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
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3.309%)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
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
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
,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二成加收違 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
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113年06月02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
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
清償,惟經查尚積欠債權人貸款本金1,504,000元,利息及
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四)原債務人洪天進於民國110年05
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肆拾萬元整,約定清償期限5年
,至115年05月13日止,並以1個月為一期共60期,按期繳納
本息,利率按農業部規定之利率年息1.04﹪計收。如上項規
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
為3.309%)加一成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之一成加收違約
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逾六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
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2.5﹪計息,並按上開計息利率
之二成加收違 約金,此有借據及約定書 可稽。詎料債務人
113年06月13日起(逾期起算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
討均無效,依債務人所簽立之約定書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
約定,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自應全部清償,惟經查尚積欠
債權人貸款本金159,988元,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列計收。(
五)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有借據、約定書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借據肆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
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
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
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PHDV-113-司促-1127-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