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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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其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其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其山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金上訴字第1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68-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宗強 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宗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宗強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因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嗣經本院及 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23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7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進輝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進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進輝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5年6月,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 第128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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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坤樹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坤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坤樹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911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 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7-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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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子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子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子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 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461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4-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偉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偉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偉豪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 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7號),爰聲請於 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 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29-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歐士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 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歐士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士銘前犯詐欺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 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9、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5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靜瑩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靜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靜瑩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 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 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 第23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0-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心美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心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心美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1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 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 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31-20250120-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家琦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家琦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家琦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緩刑3年,嗣經撤銷緩刑 宣告入監執行;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45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松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

2025-01-20

KSHM-114-聲保-85-2025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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