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黃仁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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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4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吳政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陸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 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4

KSDV-114-司促-664-20250114-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3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景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 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當月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壹仟 貳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4

KSDV-114-司促-663-2025011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江惠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肆佰柒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 九月二十五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一期收取三百元、連續 逾期二期收取七百元、連續逾期三期收取一千二百元之違約 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2025-01-13

PCDV-114-司促-1022-202501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蔡孟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三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 計付新台幣柒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3

KSDV-114-司促-662-20250113-1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李晏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以新台幣參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以新 台幣柒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以新台幣壹仟貳佰元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連續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13

KSDV-114-司促-666-20250113-1

竹北小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520號 原 告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訴訟代理人 戴士強 被 告 陳彥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一二年十一月三日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一 期時收取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時收取新臺幣柒佰元,連 續逾期三期時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 以連續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 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 2項、第256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求為「被告 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8,22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63%計算之利息…」,嗣表明有誤 載事由,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萬6,403元及自112年9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 7、47頁書狀、第59~60頁筆錄),程序上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5萬元,卻未按期清償而喪失 期限利益,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求為被告清償本金4 萬6,40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語,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 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迄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 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 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故原告對 被告求為給付本、息、違約金如上,皆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91條 第3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 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2025-01-10

CPEV-113-竹北小-520-2025011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97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陳曉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2,93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8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約 金新臺幣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逾 期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 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1-10

PTDV-113-司促-13797-20250110-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王偉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9,534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31計算之利息,暨 自113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 約金,逾期1期計付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計付新臺幣7 00元,連續逾期3期計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 收取以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1-09

NTDV-114-司促-165-20250109-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文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 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 雲林○○○○○○○○。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 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1-09

ULDV-114-司促-67-2025010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06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江竑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八日按逾期還款期數逾期 一期計收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計收新臺幣柒佰元, 連續逾期三期計收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1-09

TCDV-114-司促-906-2025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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