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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70848號
債 權 人 蔡岳霖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崧宥有限公司、蔣佳芸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津債權,另查明勞保、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再予強
制執行,而該第三人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係在桃園市,並
無執行標地或應執行行為不明之情形,且第三人非在本院轄
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TCDV-113-司執-170848-202411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