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士簡字第1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惠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偵字第96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惠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
刑貳年。
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記載:「
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輸入
仿冒商品罪嫌。」應更正記載為:「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
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輸入仿冒商品罪嫌。」外,
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佐,而被告犯後業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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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且經其等具狀請求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此有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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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之陳報狀在卷可佐,參以被告於偵查中深表悔悟之態度
,其經此起訴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本院復審酌被告上開
情狀,因認尚無逕對被告施以短期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
予被告非在監之適當社會處遇,以期其能有效回歸社會,而
就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之
結果,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有前開鑑定報告書可佐,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
,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665號
被 告 蔡惠屏 女 5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市○○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黃國政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惠屏明知「LOUISVUITTON」、「CHANEL」及「CELINE」商
標及圖,均係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於我國登記註冊而享有商
標之專用權,竟意圖販賣,在淘寶網站訂購如附表所示仿冒
商標之商品,並於民國112年4月8日某時許申請報關進口(
分提單號:WYZ0000000000號),並輸入至新北市八里區臺
北港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嗣於112年4月10日下午2時20分許
,為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人員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
冒商品共計38件。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
警察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蔡惠屏之自白。
(二)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指訴及鑑定報告書、
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指述及台灣薈萃商標
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台灣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鑑定暨鑑
價報告書
(三)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被告所
填具之個案委任書。
(四)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輸入
仿冒商品罪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仿品,並請依法宣告沒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吳宇青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第
1 項商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行為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註:本條尚未施行,現行有效條文為 105.11.30 版之第 97
條】
修正前條文:
第 97 條(105.11.30 版)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欲聲請法院調(和)解或已達成
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
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仿冒之商標 仿冒商品及數量 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OUIS VUITTON商標及圖 肩帶6件、包包3件 0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HANEL商標及圖 包包20件 0 法商賽玲有限公司 CELINE商標及圖 包包8件、掛肩包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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