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66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楊怡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玖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參萬伍仟玖佰柒拾柒元整自民國114年1月14日
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怡芬於92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9,696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1,060元整、消費款29,48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
總餘額6,495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2,659元整),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35,977元自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
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
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PCDV-114-司促-5668-202503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