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原告前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耀棋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2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PCEV-113-板補-82-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