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韋華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
貳仟伍佰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更生聲請之抗告。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
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
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
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
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抗告審所為調查,目前抗告人所具之債權人數
為7人(即附表編號1至6、8),如抗告人可進行更生程序,
以每名債權人之郵務送達費為500元為估算,抗告人應繳納
之郵務送達費為3,500元【計算式:500×7=3,500】,扣除已
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則抗告人應預納之郵務送達費經核
定為2,500元【計算式:3,500-1,000=2,500】 ,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抗
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更
生聲請之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惠
【附表】
【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欄位代稱 甲 乙 編號 債權人姓名 積欠本金 卷證 頁數 1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9,446 本院卷 73 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19,192 本院卷 135 3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254,700 本院卷 133 4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40,000 本院卷 189 5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430,300 本院卷 141 6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30,979 本院卷 169 7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 本院卷 131 8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7,062 本院卷 101 合計 1,733,462
KSDV-113-消債抗-11-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