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2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守仁
李守晟
一、債務人李守仁、李守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
捌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守仁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李守晟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
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
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3份,金額總計82,851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
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
,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李
守仁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
本金82,85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
另債務人李守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請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
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52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82,851元 李守仁、李守晟 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82,851元 李守仁、李守晟 自民國113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2,851元 李守仁、李守晟 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PCDV-114-司促-5225-20250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