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79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維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伍萬貳仟捌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維格於民國112年0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79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2月21日起至民國119年02月2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663,511元正未給付,其中65
3,217元為本金;9,501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陳維格於民國111年10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3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3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13年11月29日止累計389,308元正未給付,其中38
5,334元為本金;3,481元為利息;4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653,217元 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6.72% 無 無 2 385,334元 113年11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6.72%
TTDV-113-司促-4791-20241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