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店小字第145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李維浚
被 告 王柏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0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
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費2,250
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新臺幣元) 利息 利率 1 3,780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830 自112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386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0,808 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STEV-113-店小-1454-202501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