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03號
原 告 鄭淑芬
被 告 黃明旭
黃欣萍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4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對被告江宜芸提起之附
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調解成立,此有本院民事調解庭民國113
年3月4日調解筆錄在卷可稽,故此部分爰不併予移送本院民事庭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筱寧
法 官 吳家桐
法 官 黃柏家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TPDM-112-附民-1103-202410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