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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楊淑惠律師 相 對 人 甲○○ 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聲請相對人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預納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律 師酬金新臺幣15,000元。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 ,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本法 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 第51條第1項、第5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條文依非 訟事件法第1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已經裁定選任為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 6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中之相對人乙○○之特別代理人 ,又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選定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且選任 特別代理人乃當事人是否經合法代理而具備訴訟合法要件之 前提,足見特別代理人之報酬乃本件訴訟行為所需支出之費 用,如不預納該費用,將致訴訟欠缺合法要件而無從進行。 本院參酌目前本案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 義務事件之聲請人即相對人甲○○所述案情的繁簡程度,暫認 本件選定相對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5,000 元,並應由本案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69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 務事件之聲請人即相對人甲○○墊付。為此,爰命相對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上開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2024-10-08

TNDV-113-家聲-121-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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