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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7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昱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審訴字第267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16

TPHM-113-上訴-4797-20241216-2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7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昱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 度審訴字第267號,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2024-12-16

TPHM-113-上訴-4797-20241216-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銘仁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銘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銘仁前因侵占罪,經法院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94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PHM-113-聲保-1268-2024121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佳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佳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佳萱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93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PHM-113-聲保-1261-2024121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善燿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善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善燿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942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PHM-113-聲保-1267-2024121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智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1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智昇前因詐欺等罪,經法院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93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PHM-113-聲保-1262-2024121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仁和(原名林仁和)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仁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仁和前因詐欺罪,經法院判刑確定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96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PHM-113-聲保-1273-2024121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富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富凱原名許育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富凱原名許育楷前因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 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 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964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PHM-113-聲保-1272-2024121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庭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庭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庭宇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刑確 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858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PHM-113-聲保-1256-20241211-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鎮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1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鎮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鎮豐前因違反銀行法等罪,經法院 判刑確定、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 893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受刑人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 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PHM-113-聲保-125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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