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60號
聲 明 人 邱秀連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潘秉宏(男,民國72年6月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00號)於
113年8月22日死亡,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聲明人為被繼承
人之母,係被繼承人第二順位繼承人,其開具遺產清冊陳報
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繼承人潘秉宏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PTDV-113-司繼-1960-20241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