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子杰
選任辯護人 王仕為律師
彭立賢律師
楊文瑞律師
被 告 黃義松
選任辯護人 李安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9287、36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
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6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原定於
民國113年10月31日下午4時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桃
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
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TYDM-113-訴-736-2024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