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53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曼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桂鈴即李碧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逕換發債權憑證,惟債務人李桂鈴即李碧玲
之住所係在臺灣省臺東縣○○村○○000號,有債務人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
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
KLDV-113-司執-31535-20241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