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89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周瑋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49元,及其中3,7
49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給付13,811元,及其
中7,711元部分,自民國106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給付17,034元
,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債務人並應向債權人給付17,028元,及自民國10
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債
務人並應向債權人給付13,013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
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4-司促-389-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