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期中付保護管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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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孟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孟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孟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0416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8

TCDM-113-聲保-450-20241218-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喻程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喻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喻程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0 416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12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2024-12-18

TCDM-113-聲保-448-20241218-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君禮 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君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君禮因肇事逃逸等案件,業經法院 判處罪刑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 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2024-12-17

PTDM-113-聲保-181-20241217-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保愷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4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保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陳保愷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4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 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3年12月13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88931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 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本院。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2024-12-17

TCDM-113-聲保-445-20241217-1

聲保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淑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淑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淑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受刑人經入監執行後,嗣經 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 抗告之理由。

2024-12-16

PTDM-113-聲保-180-20241216-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佩姗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佩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佩姗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 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 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CDM-113-聲保-439-20241211-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弦辰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弦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弦辰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 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CDM-113-聲保-435-20241211-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逸諄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逸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逸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 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1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CDM-113-聲保-436-20241211-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裁定量處有期徒刑1年2月,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13 年12月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依前揭規定之付保護管束事項,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 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所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 19145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 尚在所餘刑期中,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CDM-113-聲保-444-20241211-1

聲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權修 上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權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權修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 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 部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為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34、140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2024-12-11

TCDM-113-聲保-438-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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