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孟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孟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孟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
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904160號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
二、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
號),又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TCDM-113-聲保-450-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