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NGUYEN CONG DUC 男 (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7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41號
被告NGUYEN CONG DUC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南投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等情,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
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200489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
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
而為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吸食器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
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
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
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 于 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 昱 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吸食器1組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NTDM-113-單禁沒-87-202412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