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晟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晟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晟弘(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48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TPHM-114-聲保-64-2025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