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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晟弘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晟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晟弘(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48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64-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冠緯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 度執聲付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冠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冠緯因銀行法罪案件,先後經判刑   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 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65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9465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 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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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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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志偉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67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72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6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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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竣弘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 付字第1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竣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竣弘前因傷害等案件,經判刑及執 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 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85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857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63-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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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評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評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評信(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 罪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因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 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429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27-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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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文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文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文作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476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76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4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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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霆揚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霆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霆揚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 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97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974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5-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世昌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世昌(下稱受刑人)因強盜案件, 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9029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43-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華柏龍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華柏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華柏龍因詐欺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   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經核准假 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 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906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9063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 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3-20250103-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義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1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義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義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案件,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嗣經法務部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813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30日 法矯署教字第11301881350號)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錢衍蓁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2025-01-03

TPHM-114-聲保-58-2025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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