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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育誠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育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育誠(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 017824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柏驊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柏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柏驊(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 第1130186223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為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1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7-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俊佑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俊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俊佑(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83868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4-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金龍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金龍前因重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 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8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61號),爰聲請 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46-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峻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峻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峻欣(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16年10月確定後, 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8951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3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9-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添貴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 執聲付字第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添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潘添貴(下稱受刑人)前因殺人未遂案 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 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 130178940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00-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孝仁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孝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孝仁(下稱受刑人)前因廢棄物清理 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 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 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698-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郡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 聲付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郡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郡哲(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等罪,經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62230號函 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 訴字第360等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 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28-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信宏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 付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呂信宏(下稱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78637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01-20241122-1

聲保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7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枋啓耕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枋啓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枋啓耕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 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0150號函核 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上訴 字第305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 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 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2024-11-22

TCHM-113-聲保-751-2024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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